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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点击次数:

  建筑材料专业领域是指: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胶凝材料及其制品,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等。

  1.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筑材料专业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时,必须依据本标准进行。

  2.1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建材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2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并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4.1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a.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相分析、物理化学、化工原理、电工原理等。

  b.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固体物理、电工原理等。

  c.胶凝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工程力学、工程制图、电工学等。

  d.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专业:高分子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物理、合成树脂、工程力学等。

  e.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物理化学、工程力学、电工原理等。

  a.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结晶学、矿物岩石学、硅酸盐物理化学、硅酸盐机械设备、硅酸盐热工机械设备、硅酸盐工学、设计概况等。

  b.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无机材料的结构基础、物理性能、非金属材料学、无机材料生产过程和研究方法、无机材料生产过程的机械设备及热工设备、设计概论等。

  c.胶凝材料及其制品专业.:钢筋混凝土基本构件计算与检验、材料力学、建材制品物相分析、胶凝材料学、混凝土学及制品工艺原理、机械零件与原理、热工学与热力设备、设计概论等。

  d.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专业:高分子工艺学、断裂力学、材料力学、复合材料工艺原理、复合材料成型设备、复合材料结构设计、复合材料性能测试、微观分析等。

  e.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专业:非金属材料学、材料成型学、防腐材料工艺学、聚合物工艺学、材料结构物相组成、材料力学性能、X射线学、电子微观分析等。

  a.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有机化学、工程力学、材料力学、仪表与自动化等。

  b.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业:计量与测试技术、仪表与自动化、工程力学等。

  d.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专业:机械设备、电工原理、仪表与自动化等。

  e.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专业:金属材料学、金属结构与相变、建筑学、仪表与自动化、机械设备等。

  4.1.3.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法规等。

  4.1.3.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4.1.3.4熟悉计算机知识,能够组织运用计算机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4.2评审工程师资格应注重考查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通过继续教育达到知识更新的程度和水平。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在具体科目上可以有所侧重。

  c.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及章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等。

  d.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营销、技术经济分析、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基本知识。

  5.1.1能够熟练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建筑材料专业科研、开发、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岗位内重要或关键技术问题。

  a.从事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玻璃、水泥、陶瓷或耐火材料等硅酸盐材料方面的科研、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与改进、热工及机械设备选型与改造、生产过程控制和分析检验等重要或复杂、关键的技术工作。

  b.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天然或人造石材及其制品、碳素或石墨制品、石棉及其制品等无机非金属材料选采、产品开发、制造与应用技术、生产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改进、生产过程控制及分析检验等重要或复杂、关键的技术工作。

  c.从事胶凝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石膏、石灰、特种水泥、混凝土制品、胶凝制品等方面的科研、产品开发、工艺配制与设计、设备选型与改造、生产过程控制和检验,测试技术等重要或复杂、关键的技术工作。

  d.从事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建筑塑料、建筑涂料、玻璃钢、聚合物混凝土、摩擦密封材料、建筑粘接剂、外加剂等方面的科研、产品开发、高分子材料及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设计、产品结构设计、设备选型、产品性能测试、生产过程控制等重要或复杂、关键的技术工作。

  e.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防水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岩棉制品等保温材料、隔热、隔音材料、化工建材产品等方面的科研、产品开发、新产品设计和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改造、生产过程控制及分析检验、性能测试等重要或复杂、关键的技术工作。

  5.1.2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国家、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的能力。

  5.1.3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含涉外工程)中本专业的立项调查、总体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设备选型和市场调研等工作的能力。

  5.1.4具有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科研、开发、工艺配制与设计、生产过程控制等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5.1.5具有评审鉴定本专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科技成果的能力。

  5.1.6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了国家、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一项或局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二项。

  b.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了本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三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

  5.2.1能够较好地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建筑材料专业科研、设计、开发、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岗位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a.从事硅酸盐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玻璃、水泥、陶瓷或耐火材料等硅酸盐材料方面一般技术难度的科研、产品开发、工艺设计与改进,热工及机械设备设计选型与改造、生产

  b.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天然或人造石材及其制品、碳素或石墨制品、石棉及其制品等无机非金属材料方面的一般技术难度的材料选采,产品开发、制造与应用技术、生产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改进、生产过程控制及分析检验等工作。

  c.从事胶凝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石膏、石灰、特种水泥、混凝土制品、胶凝制品等方面一般技术难度的科研、产品开发、工艺配制与设计、设备选型与改造、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检验及测试技术等工作。

  d.从事高分子材料和复合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建筑塑料、建筑涂料、玻璃钢、聚合物混凝土、摩擦密封材料、建筑粘接剂、外加剂等方面一般技术难度的科研、产品开发、高分子材料及复合材料成型工艺设计、产品结构设计、设备选型、产品性能测试和生产过程控制等工作。

  e.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及其制品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防水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岩棉制品等保温材料、隔热隔音材料、化工建材产品等方面一般技术难度的科研、产品开发、产品设计、工艺设计、设备选型与改造、生产过程控制、分析检验及性能测试等工作。

  5.2.2作为技术骨干有承担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中子项目的能力。

  5.2.4作为项目主要技术骨干,具有承担本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的能力。

  5.2.5具有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建筑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过程控制、科研、开发、工艺配制与设计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5.2.6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曾较好地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a.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了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中子项目或局级科研,设计项目二项以上。

  b.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了本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二项以上。

  6.l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b.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一项以上,或局级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二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c.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了本企业重要的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三项以上,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在技术生产管理工作中,由于本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方面贡献突出,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b.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部、市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被部、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c.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二篇以上。

  d.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重要工程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科学实验报告、论证报告、技术总结等),要求有学术观点,技术论证有一定深度,数据齐全正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6.2评审工程师资格,须全面考查申报人员在担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b.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了部、市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设计项目中的子项目一项或局级科研、设计项目二项,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在该项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c.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完成本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改造等项目二项,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d.在技术生产管理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业绩突出,使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行业较好水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b.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公开发行、内部发行或批准印刷的期刊)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一篇。

  c.作为第一撰写人,撰写二篇以上的技术报告(包括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科学实验报告、论证报告、技术总结等),要求有学术见解,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7.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7.2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并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第三部分“学历和资历”以外其它各项条款及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8.1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8.1.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它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经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b.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额定人员)或获部、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其它同档次奖的项目负责人。c.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全国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d.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了开拓性成绩或在某一技术领域有专长,同行公认为业务技术尖子或专业技术带头人,在同行有较大影响者。

  8.1.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8.1.1条款要求以外,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8.2.1具备规定学历和本文规定的其它条件,而资历不够条件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d.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负责人设计出的产品或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及改进技术管理方法,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开拓市场、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可以考核的显著效益(附有关材料),并得到了市局主管部门的认可。

  8.2.2具备规定资历而学历不够条件者,除符合8.2.1条款要求以外,还必须通过二门以上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9.3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性质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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