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地板(430539):股权激励计米乐m6手机网页版划(草案)(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3-03-11点击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0.583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5.00万股的2.80%,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0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应调整。

  七、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主管部门如新颁布、修改相关业务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十、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依据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之间的 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流通的期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公司对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授出权益和行使权益前,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50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9.04%。激励对象的范围为:

  以上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激励对象不包括挂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 √其他途径公司公开区域,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公示期满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披露《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修订案)(公告编号:2021-05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未来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此次股份回购期限自2021年11月15日开始,至2022年5月14日结束。

  ()披露回购股份结果公告(更正后),具体情况如下: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805,831股, 占公司总股本2.80%,占拟回购总数量上限的93.53%,最高成交价为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5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4,575,291.7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占公司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的69.41%。本次回购实施结果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包括限制性股票280.5831万股,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为2.80%: 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80.583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为2.8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

  上述激励对象名单中,包含23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合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为40.63%,具体名单如下:

  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主要业务为股份公司主营产品或主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研发、加工制造、生产和销售,对股份公司营业收入贡献较大。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为了能够吸引和留住对公司开展核心业务具有较多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业绩,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贡献与收益对应的原则,公司授予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与其岗位情况相匹配的限制性股票份额来留住人才,夯实企业经营基石,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拟授予股份数量由董事会根据激励对象的职级及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各激励对象在相应标准额度内根据个人意愿申请认购。激励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激励对象未按照后续授予公告要求在付款期限内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则未缴纳认购款项对应股票数量视为放弃,且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自筹认购资金进行相应调整。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日日终;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权益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权益。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 60 日期限之内。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与首次行使权益的间隔不少于12个月,每期行使权益时限不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24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价格为3.38元/股。

  公司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交易不活跃,成交量小,且未形成连续的交易记录,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有交易量的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2.72元/股,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2.75元/股、2.78元/股、2.80元/股(此数据为截止2023年2月24日收盘)(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区间总成交金额/区间总成交股票数量),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不具有参考性。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元/股,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有交易量的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前20、60、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未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

  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收益为-1.13元,采用市盈率计算每股市价不具有参考意义。

  截至2022年5月19日回购计划结束,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805,831股,占公司总股本2.80%,最高成交价为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50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4,575,291.72元(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成交均价为5.19元/股。

  出于以下方面考虑:(1)2022年新冠疫情持续传播影响、国家政策对公司下游供需波动影响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变化;(2)公司2021年11月4日公告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告(修订版)》中确定的回购价格定价考虑了每股净资产、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每股净资产4.82元,高于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3.38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5.62元/股,也远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激励方案时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2.78元/股;(3)回购方案与此次激励计划方案相隔时间也较远,2022年5月19日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31,625.35元,公司未分配利润减少。因此,当前不适宜选择公司最近一期回购股票成交均价作为授予价格有效市场参考价。

  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有效市场参考价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3.38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上述有效市场参考价的50%,定价具有一定合理性。

  首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以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基于上述目的确定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且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和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本着激励与约束平衡的原则,本激励计划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员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授予价格需要具有相应的激励力度,使其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要求相匹配。

  最后,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如何吸引、激励、留住人才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课题,实施激励与约束相平衡的股权激励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实施股权激励是企业薪酬激励的有效补充,激励对象收益取决于公司经营成果、资本市场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高度一致。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未低于有效市场参考价的50%,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 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挂牌公司最近 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挂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如上表所示。

  若对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董事会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考核结果(S),并依照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对应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档次,考核评级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办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地板制造行业,同行业公司主要包括大亚圣象(000910.SZ)、菲林格尔(603226.SH),业绩情况如下:

  受行业市场等因素影响,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均远低于10%,同行业可比公司仅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较高,其余年份不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之间差异化较大,具有波动性。因此在综合对比了同行业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情况,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收入情况,设定了同比增长率为10%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对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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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并且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权益分派、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0 1 2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权益分派、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0 1 2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因其他情况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股权激励为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假设公司2023年3月完成授予,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公司结合股权激励公告前1个有交易量的交易日股票均价2.72元/股、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2.75元/股、2.78元/股、2.80元/股(此数据为截止2023年2月24日收盘)、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3.38元/股、公司最近一期回购股票成交均价5.19元/股,但基于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不具有参考性,公司最近一期回购股票成交均价也由于公司情况变化不适宜作为参考价格,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3.38元/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预估如下表所示: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名单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日,在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同时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主办券商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挂牌公司、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本次激励计划除约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的条件。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同时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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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组织激励对象支付购股款、验资和股票登记等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3、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5、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变更方案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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